【四川成都,为了送礼,一男子正在某干杂店买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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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 为了送礼 , 一男子正在某干杂店买五粮液 。 此时 , 男子的朋友凑上前去 , 让老板将五粮液的编码抄一下 。 不料老板反应激烈 , 欲将五粮液夺回 。 男子怀疑是假酒 , 立即拨打了投诉举报电话 。 但老板事后拒绝赔偿 , 无奈之下 , 男子一纸诉状将涉事干杂店起诉至法院 。
原来 , 事发这天 , 男子朱某跟朋友外出闲逛 , 闲逛期间 , 朱某打算买点好酒好烟送人 。 看见一家干杂店之后 , 朱某让朋友等会儿 , 自己去买点东西就来 。
就这样 , 朱某走进干杂店 , 问老板有什么好酒好烟出售 。 老板说 , 店里有中华烟 , 一条410元;还有五粮液 , 一瓶820元 。 思虑之后 , 朱某让老板给自己拿2条中华烟、5瓶五粮液 。
递给朱某时 , 老板说一共4920元 。 支付的时候 , 朱某犹豫了一下 , 毕竟金额有点高 , 便提出让老板给写个收据 。 老板也是非常痛快 , 写完收据之后又给了朱某 。
而此时朱某的朋友等得有点不耐烦 , 便过来找他 , 碰巧看到朱某提着五粮液、拿着收据 。 想到朱某买那么好的酒 , 朋友担心朱某买到假酒 , 便提出让老板把这5瓶五粮液的编码写到收据上 。
万万没想到 , 老板听到此处后 , 作势就要去抢朱某手中的五粮液 。 朱某也是反应迅速 , 立即跑了出去 , 老板没有得逞 。 见老板如此这般 , 这些五粮液应该是假酒 。 于是 , 朱某给当地市监局拨打了投诉举报电话 。
很快 , 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找到朱某 , 说明情况后 , 朱某带工作人员来到了涉事干杂店内 。 现场检查后 , 工作人员将朱某购买的5瓶五粮液封存送检 。 经鉴定 , 这些五粮液果然是假冒五粮液集团注册商标的产品 。 之后 , 市监局就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调解 , 但老板一口咬定这些五粮液已经被朱某调包 。 由于分歧较大 , 工作人员没有调解成功 。 之后 , 市监局认定干杂店没有建立起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 这边 , 由于朱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 , 他便直接提起了民事诉讼 , 要求干杂店返还购酒款4100元、支付41000元赔偿金 。 收到朱某的诉状之后 , 法院对干杂店进行了送达 , 但干杂店老板并没有出庭应诉 。
根据朱某提交的收据、鉴定证明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等证据 ,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如下认定:1.在本案中 , 依据朱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收据 , 能够确定朱某与涉事干杂店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 同时 , 朱某购买中华烟和五粮液的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 , 双方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 应当真实、全面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但在本案中 , 经过鉴定 , 能够说明干杂店向朱某交付的五粮液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 这说明干杂店没有向朱某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 应该向朱某返还购酒款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根据当地市监局的调查 , 干杂店并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 自然也就没有查验这些五粮液的真实性 。 所以 , 依据前述规定及事实 , 能够认定干杂店对朱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 据此 , 朱某可以要求干杂店向其支付3倍赔偿 。
但干杂店不需要向朱某支付10倍赔偿 , 理由如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 食品安全 , 指食品无毒、无害 ,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但在本案中 , 朱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5瓶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 朱某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
所以 , 综上分析 , 法院判令干杂店向朱某退一赔三 , 即退还4100元、支付12300元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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