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铁证如山共抢案,综合评判共杀案,背后玄机何在?( 二 )


显然 , 我们确实能看到很充分的共同抢劫案的细节性事实及对应的严密证据 , 但我们尚未看到劳荣枝及法子英两人共同杀人的细节性事实及对应的严密证据链 , 甚至相应的证据目录都没有 , 看到的仅仅是综合“评判” , 而非能证实共同杀人故意和共同杀人行为对应的严密证据链 。
三、劳荣枝案共同杀人犯罪事实的实质性分析
根据在案的生效裁决文书 , 我们能看到他们共同抢劫的犯意和沟通 , 能看到他们共同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事实 , 但没有看到他们是共同杀人的细节性犯罪事实内容 , 能看到的仅仅是法子英独立杀害七人的铁证如山犯罪事实 , 但没有看到其中的劳荣枝杀人的细节性犯罪事实 。 二审裁定书第17、18页明确论述到他们有共同抢劫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 , 但如何论证他们有共同杀人的主观故意及共同杀人的客观行为 , 以及如何担责问题呢?二审裁定书的说法是在综合评判中进行分析和说明 。 详尽二审裁定书P86—88 。
对此 , 我们提出一个问题 , 共同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何在 , 证据何在 , 基本事实何在 , 能否脱离基本的案件事实及细节性事实(时间、地点、人物、细节及证据)径直认定杀人命案成立呢?答案应是否定的 , 起码在此案之前 , 我尚未查阅到类似的案例 。 裁决文书直接以综合评析的方式认定实实在在的杀人主观故意和实实在在的杀人犯罪行为(如雇凶杀人、指派马仔杀人、直接动手杀人)等实证案例是否存在过呢?我只能说 , 在网上尚未看到这方面的权威论述 , 更没有看到刑法大咖公开发声 , 证明此种做法合情、合理、合法 。 须知 , 当地高院完全有能力联系上权威法学家对此进行“背书” , 若这种入罪模式没有问题的话 。
据此 , 我们从“行为模式”看 , 此案明显是一人杀人案 , 绝非是两人共同杀案 , 至于生效裁决为何如此处理 , 大家各自理解此问题即可 。
四、从论证内容的详尽程序及论述比例视角审视此案
就南昌案而言 , 杀死三名被害人是该宗命案最核心的犯罪事实 , 次之方是法子英和劳荣枝两人共同抢劫的共同内容 , 最后是其两人预谋作案的犯罪预备内容 。 据此 , 杀死三人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共同作案内容最重要 , 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回避”了此内容 , 更没有长篇大论地认定事实 , 罗列证据和分析证据 , 与其两人共同抢劫犯罪内容的篇幅相比 , 正可谓天壤之别 , 背后的实质就是通过“综合评判”方式认定了其两人涉案行为构成共同杀人 , 以及得出其两人罪责没有实质性区别的案件结论 。
综上所述 , 针对模范撰写法律文书及全文谋篇布局的结构性问题及撰写内容比例问题我们提出强烈质疑 , 生效裁决文书将最核心问题的内容回避掉 , 无疑是此案最大硬伤所在 。 对此 , 我们相信很多人发现了一个基本案件事实 , 须知 , 共同抢劫故意的内容越充分 , 共同抢劫客观行为描述得越详尽 , 越证实共同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越模糊、越单薄、越违背刑事案件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 起码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 。
当然 , 有些人还会质疑 , 专业律师公开撰文质疑重大命案裁决文书存在“结构性”问题 , 这是否有公开抵制法律、对抗法律的企图呢?对此 , 我们的观点很简单 , 真正伟大的裁决文书 , 是无惧任何人质疑和反对的 , 经不起反对意见检验的裁决文书 , 或许就是存在致命硬伤的司法伪劣产品 。 现实生活中的伪劣商品 , 立法上就明确禁止其进入流通领域 , 一旦违法进入流通领域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就应依法查扣 , 然后采取焚烧等无害化方式予以处理 , 甚至将涉案疑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 而非禁止广大消费者、专业律师提出反对和质疑意见 , 而非强迫广大非消费者“噤声”及消费伪劣产品 。 那么 , 对于经不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伪劣司法产品 , 我们应如何追责及净化司法产品市场呢?(系列文章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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