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铁证如山共抢案,综合评判共杀案,背后玄机何在?

text":"《刑辩三千问与答(之三)》
黄坚明律师:铁证如山共抢案 , 综合评判共杀案 , 背后玄机何在?
——专业律师评析劳荣枝案系列之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就劳荣枝、法子英涉案之共同犯罪问题 , 我们之前已撰写了《从判断标准视角剖析劳荣枝案共同犯罪问题的是与非》等多篇文章 , 但此案仍存在诸多争议问题 。 我们撰写系列文章重点不在“裁决结果的对与错” , 重点不在此案的真相何在和立场何在 , 而是聚焦在如何规范地撰写复杂命案的裁决书方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 聚焦在如何进行谋篇布局方符合“比例原则” , 如何撰写各种法律文书方符合“格式美、比例美”的内在要求 , 而非碰触证据不足的情形就“轻轻飘过” 。 回归正题 , 我们从裁决书文书“谋篇布局、撰文内容长短比例视角”剖析劳荣枝案在案裁决文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 起码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 具体如下:
一、共同抢劫、共同绑架及共同杀人的撰写比例及先后顺序问题
二审裁定书第5、6页载明 , 二审法院仍认定法子英、劳荣枝共同作案四起 , 致七人死亡 , 而此案核心犯罪行为是“共同抢劫、共同绑架和故意杀人” 。 抛开成立与否的问题 , 针对上述三个最核心的犯罪行为 , 优先论述的是共同抢劫吗 , 还是共同绑架呢 , 或者是共同杀人呢?明明是先后杀害了七人 , 为何变成四宗犯罪事实呢?从裁决文书撰文结构视角分析 , 重罪行为在前 , 轻罪行为在后是基本规则 , 也是司法实务当中的一贯做法 , 此案绝非如此 , 背后玄机值得思考 。 从“内容比例”来说 , 重罪行为证据要求、篇幅要求最高 , 甚至越详细越好 , 毕竟人命关天 , 但此案也绝非如此 , 根源何在 , 我们继续分析此案背后诸多异常现象 。
二、南昌案对劳荣枝、法子英涉案“共同杀人”行为的实质性分析
其一 , 在案生效裁决均认定其两人事前共同确定了熊某作为作案对象 , 但此行为属于预备行为范畴 。 但从逻辑上分析 , 劳荣枝、法子英均参与预备行为 , 但不足以认定或推定后续发生的共同抢劫行为、共同杀人行为也必然是两人共同参与 , 中途一人离开的情形完全有可能发生 , 其两人地位和作用有区别的可能性也必然存在 , 其余一人另起犯意 , 独立杀害被害人可能性也可能存在 , 据此不能简单推定其两人最终罪责必然一样 。 这也是专业律师与广大网友观点具有实质性区别的原因之一 , 起因行为与实质性抢劫行为与实质性杀人行为是具有区别的 。
其二 , 劳荣枝独立色诱熊某的行为 , 不管是否属实 , 都不应独立评价 , 根源是色诱行为是后续抢劫行为的组成部分 。 据此 , 我们坚持劳荣枝实施了色诱熊某的行为 , 可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抢劫罪 , 可认定其涉案行为与法子英涉案行为构成共同抢劫罪 , 核心理由是色诱抢劫谋财确实是此案的基本事实 。
【黄坚明律师:铁证如山共抢案,综合评判共杀案,背后玄机何在?】其三 , 其两人在涉案出租屋共同控制了被害人熊某 , 这也是客观事实 , 但本案不存在两人共同杀人熊某的犯罪事实 , 起码在案裁决文书均没有载明此核心犯罪事实;反之 , 生效裁决均载明杀人者是法子英 , 且系法子英独立动手杀害了被害人 , 这是此案的基本事实 。
其四 , 法子英独立控制、杀害被害人张某(熊某太太)、熊某女儿 , 二审裁定书没有论述到劳荣枝参与控制张某及其女儿熊某的犯罪事实 , 更没有写明其如何帮助法子英杀害了被害人;反之 , 法子英口供则证实其杀害涉案被害人张某及其女儿熊某时 , 劳荣枝根本就不存在杀人现场 , 起码尚未进入涉案的张某家里 。 如何用证据证实法子英口供不实 , 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 起码我们没有看到相关证据 , 可证实法子英上述口供有假 。
至此 , 我们根据生效裁决查明的内容 , 我们能看到三名死者遇害的事实 , 能看到法子英直接动手杀害三名被害人的事实 , 能看到劳荣枝有协助法子英控制熊某的犯罪事实 , 但没有看到劳荣枝协助控制熊某妻女的犯罪事实 , 也没有看到生效裁决直接认定劳荣枝哪个涉案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杀人的行为表述 。 比如 , 其色诱行为属于杀人罪的预备行为 , 比如其协助法子英控制被害人熊某的行为属于杀人罪的预备行为或着手杀人的犯罪行为 , 起码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犯罪事实 。 反之 , 二审裁定书第17页载明以“坐台”方式物色“抢劫对象” , 更没有认定劳荣枝协助法子英捆绑熊某的行为就属于共同杀人的预备行为或着手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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