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遭受家暴”和“家暴危险”有什么区别?


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遭受家暴”和“家暴危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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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1994年5月27日韦甲与韦乙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三名子女 。 婚后韦乙长期暴力殴打、威胁、恐吓韦甲 。 韦甲为了正常地生活和工作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禁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从这些规定可以推测出“遭受家暴”和“家暴危险”是家暴证明的选择性对象二者满足其一即可 。 总体来讲法官在认定是否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时要在对初步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

具体到本案韦甲、韦乙二人系夫妻关系婚后韦乙长期暴力殴打、威胁、恐吓韦甲韦甲提出离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满足《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因此应当予以签发 。
【汉济律师提醒】
【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遭受家暴”和“家暴危险”有什么区别?】申请人申请时既可以申请其中一项也可以同时申请多项请求的内容不足以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院应当向其履行释明义务增加相应的申请请求 。 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请求不得擅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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