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通过担保买了台小轿车,由于还款逾期车被对方给拖走( 二 )



就本案而言 , 担保方拖车的行为 , 主要是保护债权的一种方式 , 但本质上却是一种私立救济 , 法律上称之为财产保全 , 这种行为只有法院才可以执行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执行他人的财产 。

再说的通俗一点 , 比如张三欠李四的钱 , 李四不还 , 张三就跑到李四的家把牛给牵走 , 把车给开走或者把房子给占了 , 这不乱套了吗?

综上所述 , 担保方没有权利把张先生的车拖走 , 即便他们想进行财产保全 , 也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 由他们来执行 。

2、收取8500块钱的拖车费合理吗?

双方的合同属于债务关系 , 车辆只是属于担保物 , 既然担保方无权处置担保物 , 擅自拖车的行为显然不合法 , 一个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有收费的理由呢?

这笔费用 , 是由担保方违法操作导致的 , 因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 所以张先生有权拒绝支付 。

最后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 虽然担保方的做法有些欠妥 , 但是他们有权追究张先生的违约责任 , 希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 能把这件事完美解决!

对于这件事 , 您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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