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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男子瞒着妻子 , 给姐姐汇款450余万元 , 让姐姐帮忙买房 。 姐姐买好以后 , 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 。 几年后 , 男子猝死 , 妻子处理遗产时 , 男子姐姐隐瞒了有这套房子的事 , 男子家属只是继承了其他遗产 。 后来 , 妻子整理遗物时 , 意外发现此事 , 找到大姑子姐询问此事 。 对方承认了此事 , 但辩解说 , 这房子是男子特意交待给男子儿子的 , 等侄子成年以后 , 她会主动把房子还给侄子 。
妻子陈女士说 , 她是从丈夫秦某的汇款记录发现不对劲的 , 之后又从秦某与他姐姐秦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此事 。 事后 , 她多次找秦女士协商 , 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 无奈之下 , 她把秦女士告上法院 , 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 返还购房款453万元 。 而秦女士到了法庭 , 说法又变了 , 她说:1、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 , 和弟弟没有任何关系;2、弟弟确实给自己汇过钱 , 但这是对自己多年照顾他的回报 , 不是委托购房 。 所以 , 她不同意返还这些钱 。
一、陈女士是否有权起诉秦女士?在这个案件里 , 陈女士主张秦女士接受了秦某的委托去购买房屋 , 就是认为秦某与秦女士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 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份委托合同只对秦某和秦女士有约束力 。 本来要起诉 , 也只能是秦某来起诉 。 但是 , 现在秦某已经去世 , 其合同中相应的权利义务 , 就要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 而他的继承人不但包括配偶陈女士 , 还包括他的儿子和父母 。 所以 , 虽然陈女士有权起诉 , 但必须把秦某的其他继承人追加为共同原告 , 否则将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
当然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如果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 , 自己放弃实体权利——明确说要是官司打赢了 , 拿回来的钱自己也不要 , 法院是可以不将其他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的 。 但如果其他继承人只是说自己不想打官司 , 但又不放弃实体权利 , 则法院还需要把他们列为共同原告 。 二、陈女士为什么不能要求返回房屋?这个案件里 , 秦女士虽然否认秦某汇给她的钱是购房款 , 但法院综合之前她与陈女士的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 还是可以认定秦某委托她购房的事实 , 而且确认秦某转给她的购房款一共是448.30万元 。 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 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 ”
【北京,男子瞒着妻子,给姐姐汇款450余万元,让姐姐帮忙买房】正常来说 , 秦女士帮弟弟秦某买的房子 , 其财产权利都应该归秦某所有 。 在秦某去世以后 , 作为他继承人的陈女士等人 , 完全可以要求秦女士返还房屋 , 而不是返还购房款 。 而众所周知 , 北京的房价目前还没有跌过 , 那么要房子显然比要钱更有利于秦某的继承人 。 那么 , 为什么陈女士起诉要求的是返还购房款呢?这是因为 , 这个案件里 , 陈女士等人是没有购房资格的 , 而秦女士有 , 如果要求返还房屋 , 就需要把房子过户到陈女士等人名下 , 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 法院也不能这样判决 。 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现在秦女士已经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委托合同的主要义务 , 陈女士一方当然可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 返还购房款了 。 最终 , 一审判决解除秦某与秦女士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 秦女士向秦某的继承人返还购房款448.30万元 。 秦女士不服该判决 , 提起上诉后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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