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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评析:从《起诉书》视角判断劳荣枝是否动手杀人之案件争议焦点及基本事实问题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从公众视角分析 , 从专业视角分析 , 我们可以基于劳荣枝案之《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一审辩护词》《二审辩护意见》等证据材料初步判断劳荣枝案之一审法院作出的“斩立决”判决的对与错 , 更准确判断还要核实一审庭审笔录、二审庭审笔录及录像 , 法子英案裁决文书及庭审笔录等材料 , 更深入的判断还需详细论证此案的所有在案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诸多关键证据 。 因条件限制 , 因我们不是此案经办律师 , 为此我们无法从证据视角系统论证此案之冤与否、对与错 。
为此 , 我们设法从《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辩护词》视角进行分析 , 设法从“行为”视角初步分析此案之“作案真凶”是何人 , 涉案核心之“杀人”行为系何人所为 。 当然 , 其他更多复杂问题留在后续进行系统分析和思考 。 外行发泄情绪 , 内行看门道 , 针对国家级的争议大案 , 我们需要更多客观、理性的声音 , 而非单纯的“斩立决”结果;面对汹涌民意和专业律师的诸多异议声音 , 我们期待看到的是“法治大课” , 而非单纯的“街头吵架”!为此 , 本案专门从如何“杀人灭口”之核心涉案行为剖析劳荣枝案之是与非 , 对与错 。 具体如下:
因手头没有劳荣枝案的《起诉书》原文 , 经网络搜索也“暂时”尚未查找到 , 也基于“便捷”因素 , 我们直接摘录一审判决所摘录的、涉案起诉书所认定的劳荣枝案之“劳荣枝”本人涉嫌实施的、其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及绑架罪的核心行为如下:
一、劳荣枝案之南昌案熊某等三人遇害案的“直接”作案真凶是何人
其一 , 《起诉书》认定“直接故意杀害”此案被害人之“直接杀人”行为系法子英所为 。 至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 以及认定劳荣枝涉案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 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 我们后续再论述 。 毕竟 , 直接动手杀人且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 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杀人他人且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行为 , 在行为分析角度是有区别的 , 也是有必要的 , 更是辩护律师不应忽视的案件基本事实 , 哪怕最终结果有可能没有区别 。
其二 , 在案《起诉书》认定劳荣枝在南昌案中实施了“入户及翻箱倒柜”的抢劫行为 , 但非直接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杀人 , 直接“杀人者”仍是法子英 。 具体如下图所述:
二、劳荣枝案之温州案梁某、刘某遇害案的“直接”作案真凶是何人
在案《起诉书》认定劳荣枝案温州案中直接实施了“绑架、抢劫”行为 , 但认定涉案“杀人灭口”行为同样是法子英独立所为 , 且两人被害人被“杀人灭口”时劳荣枝在外“潜逃”或准备“潜逃” , 在不具备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时空条件 。 也基于这样的案件事实 , 《起诉书》没有直接认定劳荣枝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 更没有以故意杀人行为起诉劳荣枝 , 其起诉逻辑应是以共同“抢劫罪”、共同“绑架罪”提起公诉 , 更有利于重判劳荣枝 , 而非以共同“故意杀人罪”更有利于重判劳荣枝 , 毕竟“杀人灭口”行为确实法子英一人独立所为 , 起码在案起诉书本身已“认定”此事实 。 具体分析如下:
此案最终如何定性我们暂且不谈 , 最终如何认定法子英、劳荣枝在案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 , 以及最终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我们也暂且不谈 , 先厘清涉案“杀人灭口”行为系何人所为 , 以及劳荣枝在案中的“所作所为”是命案辩护的基本前提 。
三、劳荣枝案之常州案未涉及命案 , 我们不赘述
四、劳荣枝案之合肥案殷某、陆某遇害案的“直接”作案真凶是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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