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店家的行为属于欺诈 , 应该对消费者做出赔偿 。
【浙江杭州,女子定2400元一桌满月宴,1180大龙虾被换成160小龙虾】《消费权益保 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 , 为500元 。
具体到本案 , 李女士和店家的订餐协议中菜单写明的是1180元的大龙虾 。 而店家为了利益隐瞒了实情 , 撤掉了这道主菜 , 私自换成了只有160元的小龙虾 , 两者价格相差特别巨大 , 店家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 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店家进行合理的赔偿 。
最终 , 双方经过协商 , 店家给李女士补偿了5000元的代餐券 , 李女士也表示对此不再追究 。
店家私自将宴席中的主菜大龙虾 , 换成小龙虾 。 对这件事您有哪些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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