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吕某与陶某协议离婚 , 离婚协约定吕某赠与女儿吕某某50万元 。 吕某到期未履行 , 陶某遂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吕某履行给付义务 。
庭审中 , 吕某辩称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尚未实际履行 ,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 故吕某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
【分歧】离婚协议中赠与人对于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能否任意撤销 ,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属于该条第二款的情形 , 因此吕某在给付款项前可以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
第二种认为 , 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就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身份和财产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 , 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因此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
【辨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
首先 , 离婚协议并非单纯的财产协议 , 而是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互相交织的混合协议 , 不能简单按照纯粹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 实践中最常见情形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将房屋所有权或大额款项赠与给子女 , 这类赠与条款无论是出于弥补因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身心伤害 , 还是为了给子女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 , 或是为子女婚嫁所需提供经济支持 , 往往都是各种复杂的情感、伦理、经济因素的综合考量结果 , 与普通的财产赠与合同有着本质区别 。
其次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与 , 而是另一方在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的结果 , 允许撤销则会导致夫妻双方的利益显著失衡 , 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最后 , 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不可逆性 。 如果不允许撤销离婚合议 , 却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 会带来极为不公平的后果 。 夫妻双方的离婚合意往往是建立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 一方对子女的赠与可能构成另一方同意离婚的重要条件 , 此时允许撤销将会鼓励不诚信行为 , 即一方会利用这一规则达到其既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又不必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不当目的 。
因此 , 离婚协议一经生效 ,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 , 不得单方撤销赠与 。 在赠与人拒绝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 , 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 但子女作为受赠与人因为不是协议相对方 , 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 , 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 无权向赠与人主张权利 。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不得任意撤销】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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