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案的事由,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如何利用申诉


翻案的事由,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如何利用申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 , 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而且 , 也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 。 也就是说 , 这三种情形 , 其实冤案翻案的重要事由 。
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是三种各不相同的违法渎职行为 , 是相互独立的存在 , 理论上 , 只要出现了三种中的一种 , 再审法院或者检察院就应当支持再审 。 那么这三者到底有何区别 , 在现实中又如何才能利用好 , 然后为自己申诉翻案呢?
首先是贪污受贿 , 从实践角度讲 , 贪污受贿其实很难作为当事人的申诉的理由 , 其原因在于 , 当事人无调查权 , 根本没有证据去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的情形 , 所以这种很难作为申诉的理由 。
其次是徇私舞弊 , 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相互联系 , 徇私舞弊是指审判人员徇私情 , 故意制造或者采信伪造的证据 , 枉法裁判则只需要是故意作出枉法裁判的内容 。 从现实的角度讲 , 只要故意采信伪造的证据 , 作出枉法裁判的内容 , 有没有徇私情 , 并不重要 。
从实际的操作角度讲 , 刑法有枉法裁判罪的规定 , 当事人在说明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时 , 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 然后结合判决书和法官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具体说明审判人员如何违法了 , 这样的会就会比较清晰有力 。 有法律依据写出来的材料 , 对于翻案 , 肯定是有益无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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