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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董女士给发小王女士介绍对象,王女士觉得自己年龄还小,还不想结婚,就去东莞打工了】河南驻马店 , 董女士给发小王女士介绍对象 , 王女士觉得自己年龄还小 , 还不想结婚 , 就去东莞打工了 。 谁知 , 董女士要介绍的对象是其亲戚 , 董女士的父亲董某觉得是王女士父母不给其面子 , 让其很丢人 。
于是 , 董某就酒后晚上来到王女士家闹事 , 恰好王女士的父亲因发烧住院 。 王女士就从东莞回到家里 , 去董某家询问董某闹事一事 , 董某不在家 , 但是董某的家人承认董某前往王女士家闹事 , 并下跪道歉 。
王女士觉得对方道歉 , 这件事就过去了 。 谁知 , 当天下午 , 董某就带着其儿女来到王女士家闹事 , 尤其是董某的儿子扬言要打死王女士 , 但是被他人拉开 。 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几天后 , 董某的儿子手持钢管前来将王女士的母亲打伤 , 董某将王女士打伤 , 导致王女士的母亲受伤住院 , 经初步诊断 , 王女士的母亲六根肋骨骨折 。 事后 , 王女士选择报警 , 但是警方表示需要对王女士及其母亲的母亲进行伤情鉴定 , 所以尚未对董某父子采取强制措施 。 1、真不知道董某父子怎么想的 , 给别人介绍对象 , 最主要的就是自愿 , 没想到遭到对方暂时拒绝后 , 董某父子竟然多次上门闹事 , 且将王女士母子打伤 , 性质非常恶劣 , 必要严惩不贷 。
2、董某父子的行为如何评价?
有人说 , 董某父子无故将王女士母子打伤 , 涉嫌故意伤害;有人说 , 董某父子无故上门闹事 , 将王女士母子打伤 , 涉嫌寻衅滋事 。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主观上都是故意 , 客观上都可以造成人身伤害;关键区别是二者的动机不同 , 故意伤害往往事出有因 , 双方基于矛盾从而引发的伤害;而寻衅滋事往往出于无事生非 , 寻求刺激 , 发泄情绪或者逞强好胜的行为 。
具体到本案 , 董某父子和王女士无冤无仇 , 仅仅因为给王女士介绍对象 , 遭到对方拒绝 , 认为自己没有面子 , 就上门殴打 , 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 , 发泄情绪的行为 , 都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 寻衅滋事导致一人轻伤或者两人轻微伤或者多次寻衅滋事的 , 就涉嫌寻衅滋事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中董某三次上门闹事 , 属于多次;而董某的儿子持钢管将王女士的母亲打伤 , 经初步诊断 , 王女士母亲吴根肋骨骨折 , 伤情应该达到轻伤以上 , 二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
3、不过 , 案发后公安机关称一直在等伤情鉴定 , 所以没有对董某父子采取强制措施 , 符合法律规定吗?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 , 伤情不明 , 难以确定管辖的 , 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 , 待伤情鉴定后 , 再做决定 。
根据上述规定 , 虽然王女士母子的伤情鉴定尚未做出 , 但是董某负责的违法行为是很明确的 , 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先行对董某父子行政拘留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寻衅滋事最多可以行政拘留15日 。
待伤情鉴定出具后 , 再转刑事办理 。 如果董某父子涉嫌寻衅滋事罪 , 就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4、王女士母子的伤情鉴定得多久呢?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 , 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 ,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 , 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
对伤情比较复杂 , 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 , 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本案中 , 王女士母子的伤情鉴定并不牵扯到器官功能鉴定 ,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 , 最多七天 , 有关部门就会出具伤情鉴定 。 今天截止过年也就是七八天了 , 相信在年前结果就会出来 , 到时候董某父子这个年就不好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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