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2015)穗越法审监刑再字第5号 , 原审被告人秦某因系杜高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后因 (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案件的判决结果改判无罪 。
7. (2015)穗越法审监刑再字第4号 , 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销售“DOMINO” 喷码机及零配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二年六个月, 后因(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案件的判决结果改判无罪 。
从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看 ,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同一种商品”认定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
那么在实务中 , 我们又该基于何种规则 , 使用何种方法处理此问题呢?
刑匠团队团建地随手拍:青山对望
02
规则和方法:如何认定争议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
首先 ,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意见)第五条 , 可以明确一个原则和三个基础概念 。
一 个 原 则
认定“同一种商品” , 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
三 个 基 础 概 念
“同一种商品” , 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向同一事物的商品 。
“名称” , 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 , 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 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 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
基于上述原则、概念及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具体情况 , 可以设想以下三种情境:
情境1:争议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 。
情境2:争议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 , 各自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对应不同的商品名称 。
情境3:争议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 , 争议商品使用的名称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没有记载 。
下文将区分不同情境 , 阐述对比商品是否构成相同的方法 。
情 境 1
争议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
此种情境下同一种商品的判断标准明确和客观 , 在实践中几乎无争议 。
【刑匠档案||从12人无罪看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依据2011年意见第五条 , 参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 就可得出明确的结论 。
值得一提的是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依据商品性质和功能等将所有商品均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分类 , 同种商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 。 只要是处于同一种目的商品 , 无论其类型、重量、规格、型号等如何均属于同一种商品 。
情 境 2
争议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 , 各自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对应不同的商品名称
此种情境下 , 因两商品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 , 并且《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有争议商品相同的商品名称 , 可以直接认定争议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商品” 。
情 境 3
争议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 , 争议商品的名称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没有记载
此种情况下 , 两商品虽然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 , 但争议商品使用的名称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没有记载 , 故还需要进一步将争议商品与核定使用的最相近的商品名称进行比对 。
基于2011年意见的规定 , 此时的比对工作可以分两个步骤进行 。
步 骤 一
比对两者之间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 。
● 在此步骤下 , 建议采用列表式的方法 , 逐项对两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进行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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