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问题,喝酒的连带责任是怎样赔偿的

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问题

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问题,喝酒的连带责任是怎样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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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14条之规定 , 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 若责任难以确定 , 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喝酒的连带责任是怎样赔偿的民事连带责任一般怎样赔偿 ,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 ,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连带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1、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 。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
2、连带责任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3、连带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 。包括两种情况:
(1)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 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 , 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 , 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 ,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 , 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问题,喝酒的连带责任是怎样赔偿的】(2)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 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 , 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 , 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 , 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 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 ,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连带责任 ,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法院判连带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连带责任 ,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 , 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 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 , 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 。比如甲搬家公司派员工李某为客户搬家 , 李某担心人手不够 , 请同学王某帮忙 , 搬家途中 , 王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 , 李某和搬家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 , 王某既可以向李某、也可以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 。
补充责任 , 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责任时 , 由有关的人或单位对不足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如小学生小明和小涛在学校里发生打斗 , 致小涛脾脏破裂 , 在场老师陈某没予制止 。该案中 , 小明的监护人应对小涛履行赔偿责任 , 如果小明监护人无力全部赔偿 , 则应由存在一定过错的学校来承担不足的部分 。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因此 ,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 , 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 , 即当事人自行约定 , 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 , 其主观上虽无过错 , 也未实施违法行为 , 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 , 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 , 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 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 , 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 , 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 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 , 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 , 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 , 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 , 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 , 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 , 没有债的关系 , 就无民事责任可言 , 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 , 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 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 , 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 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 , 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 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 , 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 。另外 , 在保证关系中 , 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 , 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 为从债 , 也即保证之债 。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 , 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 , 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 , 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 。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 。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 , 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 , 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 。因此 , 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
当然 , 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 。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 , 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 , 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 。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 , 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 , 其外延显得单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 , 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其一是 , 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 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 。其二 , 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 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 , 而不应是特定的 。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 , 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 , 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二、连带责任的分类
(一)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 , 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 , 但对债务人 , 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 。所以《民法通则》规定 , 承担连带责任 , 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可见 , 在一般情况下 , 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 , 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 , 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 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 , 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 仅以事先约定为准 。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 , 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 , 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 , 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 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
(三)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依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 , 可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在雇员墙外悬空施工摔死 房主雇主被判连带赔偿之时 , 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 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 , 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 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 。因此 , 或是主合同或是从合同皆为有效合同 。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 。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 。或是主合同无效 , 或是从合同无效 。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 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 , 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 。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 , 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
(四)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确定后 , 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 , 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 , 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如合伙、半紧密型联营、代理关系等 。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 , 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如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 , 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被保证人只能承担60%的债务 , 那么保证人只能承担另40%的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 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 ,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连带责任 ,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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