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ST安通违法郭东泽遭罚 海通证券护航借壳案一地鸡毛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7月10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 。 经查明 , 当事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 , 股票简称“*ST安通” , 600179.SH)、郭东泽、郭东圣、李良海、王经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 ,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 , 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 , 金额累计达63.34亿元 , 截至调查日 , 担保余额39.99亿元 。 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 , 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 ,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 , 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 , 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5亿元 , 截至调查日占用余额为13.09亿元 。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 , 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 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 ,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 , 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 , 累计涉案金额37.89亿元 , 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披露 , 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 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以及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 , 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 , 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 , 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同时 , 郭东圣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 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
上述情形下 , 郭东泽任职董事长期间 , 以及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 , 二人均为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 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同时 , 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 , 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 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 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 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
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全面负责安通控股财务管理工作 。 安通控股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其任财务总监期间 , 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项后 , 没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 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 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安通物流与安通控股一起 , 对多份对外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安通物流主要负责人王经文 , 全面负责安通物流的经营管理工作 , 对安通物流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知悉 。 其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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