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ST安通违法郭东泽遭罚 海通证券护航借壳案一地鸡毛( 五 )


王经文 , 男 , 1972年11月出生 , 时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总经理 , 住址: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水头十七区10号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我局对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 ,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经查 ,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 , 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 , 金额累计达633,356.09万元 , 截至调查日 , 担保余额399,947.93万元 。 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 , 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
二、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 ,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 , 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 , 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454.43万元 , 截至调查日占用余额为130,872.47万元 。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 , 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 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
三、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经查 ,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 , 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 , 累计涉案金额378,922.72万元 , 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披露 , 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 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郭东泽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 , 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 , 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 , 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上述情形下 , 郭东泽任职董事长期间 , 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 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同时 , 郭东泽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 , 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 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 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 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
安通控股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东圣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 , 在载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指使、实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划转 , 划转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使用 , 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负责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 决定了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 上述情形下 , 郭东圣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 , 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 其未组织安通控股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同时 , 郭东圣作为安通控股控股股东 , 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 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 导致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导致安通控股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 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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