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湘联股份违规担保等董事长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三 )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 ,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 , 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 , 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 , 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 , 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 诚实守信 , 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 , 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 ,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 , 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 ,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 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 , 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 , 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 , 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 , 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 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 , 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 , 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 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 , 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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