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案( 三 )



篇二: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

第八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

第九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

第十条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

第十二条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或者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市采购办为招标单位;由市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

第十四 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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