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案( 六 )
第三十六条 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1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市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违反招标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府采购办法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XXX年6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
2、大轿车
3、摩托车
4、其他专项控制商品
5、计算机微机
6、单位10万元以上的设备、劳务、服务项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购置
8、会议定点场所单位
9、行政单位编制内车辆统一汽车保险
10、行政单位汽车定点维修
篇三: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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