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14日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
第三条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和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 。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调解有关集体合同涉及的重大问题 。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的休息休假等;
(四)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贴救济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的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录用、培训:包括录用职工备案审核、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七)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保险救护办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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