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三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同时将生效后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说明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备案,同时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 。
第十七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停产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
第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收到处理申请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协调处理 。协调期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需要延期时,不得超过15日 。
第二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双方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
第二十二条双方首席代表应至少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
第二十三条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处理建议应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 。
企业方和职工方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企业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应当帮助职工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不签订集体合同,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违法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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