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四 )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
(六)违法裁减人员的 。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审核集体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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