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二 )


(八)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全同的期限为1至3年;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权利和义务 。
职工与企业双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内容专项签订集体合同 。
第七条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协调稳定的工资关系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人,候补协商代表1至2人,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协商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有女职工的,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 。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
第九条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 。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
第十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询问和监督 。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
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协商代表 。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方负有保密责任 。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但同时应确定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第十四条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未获通过的草案,经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再次讨论表决 。
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
第十五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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