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合同|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国际公寓)( 六 )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 ,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 , 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 , 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 , 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 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 。在信托存续期间 , 非经法定程序 , 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 , 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 , 不得办理转托管 , 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 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 , 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 , 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 , 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 , 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 恪尽职守 ,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 , 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 , 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 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 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推荐阅读
- 合同和协议有什么区别?
- 涉外合同基本术语(中英文对照)
- 融资租赁合同(七)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块)【2】
-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
- 北京市劳动合同参考模板
- 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用户)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 合伙开公司协议|合伙开公司合同
- 计划生育合同书|计划生育诚信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