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合同|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国际公寓)( 八 )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 ,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 。确属特殊情况 , 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造成损失的 , 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 , 且协商不成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 ,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 , 未经受托人同意 , 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 , 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 , 本信托可以续期 。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 , 信托不终止 , 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
3.有下列情形发生 , 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 , 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 ,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 划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 , 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 , 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 , 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 , 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 , 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 , 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 , 如有变更 , 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________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 , 以________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________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 , 以本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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