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 )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 。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 。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 。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 。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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