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交易合同|木材买卖合同( 五 )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八、签订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的注意事项 。
五、签订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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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装车时 , 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 , 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 , 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 , 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 , 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 , 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 , 符合要求时 , 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 , 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 , 买受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1)铁线:长度在3米以上 。(2)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 。(3)车立柱:长度在3米以上 , 插眼一端未损坏 , 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严重铁线勒痕的 。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1)出卖人装车后 , 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 。(2)买受人在卸收木材的次日 , 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 , 并在卸车后7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捆绑好 , 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 , 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给出卖人 , 出卖人不得拒绝回收 。超过上述期限办理回送的 , 其运费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如超过2个月办理回送的 , 出卖人有权拒绝回收 。买受人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出卖人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 , 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 并与出卖人协商处理 。(3)出卖人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 , 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 , 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 , 应在收到后7天内 , 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每公斤、每根、每条2角)后的余款退给买受人;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 , 应单独保管 , 并与买受人协商处理 。出卖人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 , 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 , 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 , 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1)铁线每公斤2元 。(2)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4元 。(3)车立柱每根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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