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交易合同|木材买卖合同( 六 )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四、签订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
六、签订“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 , 买受人卸收木材后 , 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 , 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该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 , 应按车分别保管 , 并于货到后10天(从承运单位向买受人发现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 , 将误差情况通知出卖人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出卖人 , 即按无误处理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5天内(在途时间除外) , 必须派员前往复查 , 如逾期未派员前往 , 买受人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 , 并进行结算 。出卖人复查结果 , 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 , 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 , 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 , 买受人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之货款利息 。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1)数量:材积不超过1% 。(2)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2%;成材等级不超过3%;未分等级的木材 , 不合格品不超过2%(坑木不超过3%);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 , 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 。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 , 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 , 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 。买受人收到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由出卖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 , 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
七、签订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
八、签订8.如需提供担保 , 另立合同担保书 , 作为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三、签订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 , (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
九、签订9.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五、签订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
十、签订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六、签订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
十一、签订11.其他约定事项的注意事项
【木材交易合同|木材买卖合同】本条可以约定除示范文本已作规定的内容之外的内容 。如可以约定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应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约定) 。
推荐阅读
- 合同和协议有什么区别?
- 涉外合同基本术语(中英文对照)
- 融资租赁合同(七)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块)【2】
-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开交易方式
- 北京市劳动合同参考模板
- 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用户)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 合伙开公司协议|合伙开公司合同
- 宣传片解说词|国际水产交易中心招商宣传片配音解说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