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胞体|集体合同( 二 )
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
职工个人工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
第十三条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
第十四条 企业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
第十五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 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
第十七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民主协商,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 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底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 % 。
(二)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
第十九条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减赔偿款的,在符合保证职工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本单位最低工资的基础上,每月赔偿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额的2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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