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胞体|集体合同( 四 )


第三十七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
第三十八条 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
(四)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
第三十九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制度予以奖励和惩处 。
第四十条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 。配发奖金每年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做特殊处理的除外 。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给予职工惩处,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
第四十二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解除文书 。
第八章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责任,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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