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胞体|集体合同( 五 )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 。
第四十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
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
第五十一条 履行合同期间,若出现违约责任,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二)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三)违反本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
(四)对由于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
(五)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第五十二条 有关合同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其商定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 。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 。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日常的年度检查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或生产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和废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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