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场由某开发商出售给个人从事个体经营 , 并接受购物广场物业管理 , 由于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底层及一楼公摊面积出租 , 业主们经多次交涉未果 , 遂以物业公司擅自将应属于公共面积部分的底层以及一楼的公共区域进行出租 , 影响其经营为由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物业服务公司认为 , 物业服务公司虽意识到其擅自出租公摊面积的行为影响到了私营业主 , 但其已将公摊面积出租并且已经签订协议 , 如立刻撤除需要赔偿承担方相应的巨额损失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业主们作为购物广场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 , 即业主对物业共有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物业服务公司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 , 将公共部分进行出租 , 承担人占用过道等公用部位 , 使业主经营受到影响 , 物业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 , 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限期一个月撤除公摊部分的出租摊位及柜台 。
本案例是公共部位被侵占 , 业主共同维权的案例 , 关键是系争的底楼以及一层走到是否属于公共部分 。 根据规定 ,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摊面积为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通道等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和其他功能上为建筑服务的专业设备用房 。 司法实践中将认定为小区的公共部分 , 为全体业主所有 , 本案中的底楼以及一层走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
本案中属于公共面积部分的底楼以及一层楼道的公共被物业公司出租 , 侵害了作为商场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 《物权法》规定:监护区划内的道路 , 属于业主共用 ,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建筑区划的绿地 , 属于业主共有 。 本案中 , 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属于业主共所有的建筑公共部分 , 构成民法上的侵权 , 区分所有进驻收入 ,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 属于业主所有 , 如果共有部分发生收益 , 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 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将这些收益做为自己的经营收益 , 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的 , 构成侵权行为 。 因此 , 物业公司出租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部位底楼以及一层走道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侵犯全体业主权利的侵权的行为 ,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侵权|公共部位被侵占,业主联手讨回】根据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 有约定 , 按约定 , 没约定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的比例确定 。 该购物广场的业主除了有权向物业公司要求停止物业公司擅自出租的侵权行为外 , 还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将出租收益返还给业主 。 对该部分出租收益 ,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 没有约定的 , 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司法实践中 , 要求返还共有部分的收益的诉讼一般要去一页纸委员会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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