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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开公司,与同一客户交易同类业务,法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号第995篇文字
任职期间开公司 , 与同一客户交易同类业务 , 法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一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 , 权利人的举证一直是个难题 , 不仅举证成本高 , 而且对于权利人的日常管理能力以及举证技术要求也比较高 。
因此 , 现实中 , 此类纠纷一旦发生 , 权利人的胜诉率并不是太高 , 而且即使胜诉 , 所得的赔偿与追究责任产生的成本相比 , 也是不太划算 。
更有甚者 ,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 , 由于对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的忽视或者方法错误 , 导致难以有效进行举证 , 于是 , 很多企业就放弃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追赔 。
上述这些状况 , 从整体社会效果来看 , 并不是太理想 , 存在着立法、司法以及企业管理持续改良的进步空间 。
事实上 , 人民法院经过长期的同类案件的实践 , 也在不断调整案件认定的思路 。
例如 , 在今天介绍的这个案例中 , 二审法院并没有机械地要求权利人举证 , 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推论出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 。 虽然此案二审判决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 但是 , 在认定思路上 , 特别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思路 , 是与一审法院有明显不同的 。
另外 , 在这个案件中 , 还可以看到一个常见的错误 , 就是权利人在证据收集过程缺乏专业的指导 , 导致原本有效的重要证据 , 最后几乎变成了无用的证据 。
下面就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分析一下上面所说的要点 。
二首先 , 来看一下此案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不同思路 , 区别在哪里 。
案件可确定的基本事实:
- 概括来说 , 这是一个常见的故事:在职公司高管 , 在外面与配偶共同开了另一家公司 , 然后和自己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 。
- 2004年8月 , 唐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2008年 , 唐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2012年4月1日 , 唐某与甲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 A公司、B公司与甲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 相当于唐某在集团内部工作调动 。
- 唐某先后担任甲公司的监事、副总经理兼采购总监、带机产品经理、高级工程师等 。 在日常工作中 , 唐某可接触到甲公司的客户信息、项目信息、产品研发信息等 , 并对部分项目合同具有审批权 。
- 2012年5月12日 , 甲公司与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
- 2013年9月1日起 , 甲公司实施新《员工手册》 。 《员工手册》中也有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
- 唐某向甲公司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2013年2月19日 , 唐某及其配偶张某受让了乙公司的部分股权 , 其中唐某持有乙公司32%的股权并担任经理 , 张某持有乙公司33%的股权并且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 唐某任公司经理 。 2016年8月1日 , 唐某将其所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某 , 至此张某共持有乙公司65%的股权 。 同年8月2日 , 乙公司解聘唐某经理职务 。
- 唐某日常持有的黑色移动硬盘中存有部分甲公司及乙公司的内部资料 。 其中 , 与甲公司有关的资料包括:经营信息(如项目信息、报价方案、项目合同、客户信息等)、技术信息(如图纸、测试数据等)以及其他事务性文件 。 《乙公司工作笔记》文档中存有2011年9月18日至2017年1月27日间唐某的部分工作、生活记录 , 包括在甲公司的工作记录(如接待客户、项目考察等) , 以及对乙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业务推广记录 。 该文档还载有唐某对于同时在两家公司开展工作的思想记录 , 其认为该行为存在同业竞争法律风险 , 应注意保密 , 在甲公司低调忍耐 。 该移动硬盘于2017年4月1日被甲公司扣留 , 为此唐某于同年10月10日起诉甲公司返还该硬盘 , 并在该案中称硬盘中存有工作以来的重要内容及其他公司的重要秘密 , 担心泄露后引起商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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