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运营商|网络平台联通大势( 三 )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
屏蔽竞争对手链接的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兼容 。游云庭表示,以国内最大的社交平台微信为例,一家公司的产品链接被微信屏蔽后,需要手动复制链接,黏贴到浏览器才能访问,非常不便,而移动互联网时代竞争异常激烈,这种微信造就的不方便就是不兼容 。往往会导致链接被屏蔽者的竞争对手崛起,从而使前者受到冲击 。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而本次官方就解除平台链接封禁表态的部门是工信部 。韩伟告诉《财经》E法,多头监管有时可能造成企业合规的困惑,为避免行业监管与统一市场监管的关系交织不清从而降低市场预期,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包括相应立法、政策设计)的关系需要不断调整与优化 。他指出,在市场能发挥基础作用的领域,市场监管应遵循负面清单规则 。
韩伟说,总体而言,在行业监管(主要关注竞争机制功能缺陷的填补)与市场监管(竞争机制维系为核心)的关系处理过程中,为确保竞争政策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基础性地位的发展大方向,应坚持“竞争优先、慎用管制”的原则 。
对于不同执法部门间可能存在的潜在冲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表示,工信部属于行业监管范畴,面对平台经济这种新的业态形势,行业监管和统一市场的专业监管应当互补,形成合力 。具体而言,行业监管可以发挥其技术专业优势,统一的市场监管可以发挥其更丰富的执法经验、对法律更深刻理解的优势,在具体执法中,孙晋建议以专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形成监管合力,“不妨把监管看成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可以激发企业合规经营的内在动力,长远来看,有利于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他还提醒指出,除了监管外,还应当给平台企业之间的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 。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咨询成员王健对《财经》E法表示,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与传统电信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不尽相同,尚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同时还要兼顾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等问题,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路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问题,平衡互联互通的风险和收益 。他指出,要协调好反垄断监管和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有序渐进推动互联互通,促进规范实施 。
在赵志国的表态中,对解除网址链接的情况加了限定语——“无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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