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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胡开忠就从合同出发分析过“虚拟物品的交易规则”问题 , 他认为 , 玩家与游戏服务商签订的网络游戏服务协议是运行游戏的前提 , 虚拟财产的获得和使用都以该服务协议为基础 , 而不能脱离协议单独存在 。
胡开忠教授表示 , 网络游戏道具它的原始财产权应当属于游戏开发商 , 玩家获得的是道具的使用权 。 这种情况下 , 网络服务商就根据合同对游戏道具进行控制 , 玩家根据合同获得的这种使用权 , 不能够对抗服务商的权利 。 而转让游戏道具的行为属于一种债权债务转让 , 它们能否转让、出租和继承要看用户协议约定 。
从合同出发 , 也是《著作权法》实施后 , 对于网络游戏保护进一步完善的一种认可 , 即游戏道具是游戏作品的组成部分 , 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所以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 , 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在格式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归属的约定 , 在不违反格式条款规则的前提下 , 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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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 对多方皆为利好
【虚拟|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国内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走到了哪一步?】《著作权法》的实施 , 让虚拟财产的纷争能够从更为公平和全面的角度出发 , 保障多方的合法权益 。 不过想要规范化、妥善化解决 , 还需要相关法律持续完善 , 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与时俱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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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展认为虚拟财产的纠纷 , 不能忽略游戏公司的权益 。 他觉得第三方道具交易平台造成了大量“打金”工作室的出现 , 对于游戏公司利益会造成相应的侵害 。 首先 , 第三方交易平台带来的总体的市场竞争效果 , 使更多的劳动力、资金和技术投入到了游戏的打金行业当中 , 而打金行为应归为无效的社会劳动 。 其次 , 第三方交易平台它的出现刺激了专业化、规模化的打金 , 实际上是干扰了目前游戏服务产品的正常提供 , 而且最重要的是不能够促进游戏服务行业的创新 , 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
若从此角度看 , 司法就应去考虑是否有必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 有必要去保护厂商通过市场化约定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权属来收回成本和盈利的权益 。 毕竟游戏虚拟财产的产权是游戏开发商安身立命之本 。 开发商一般需要为了运营游戏付出巨大的前期成本投入 , 且需要在运营过程中承担各种人力物力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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