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平台间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初心( 二 )


平台间互联互通 , 能够极大地节省消费者的信息搜寻与分享成本 , 并增加平台的信息丰富度与多样性 , 从而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 值得指出的是 , 很多平台恶意屏蔽外链的理由是“网络安全” , 这一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 因为跨平台之间的信息不能联通 , 平台间管理协同、资源共享和联动处置能力不足 , 反而增加了网络不安全因素 。
推动互联互通有利于打造更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 平台使用大量的非价格竞争 , 尤其是免费的服务 , 在表面上虽然增强了消费者福利 , 但是 , 在平台不能互联产互通的情况下 , 会对同一市场中没有其他垂直平台的资源的中小企业造成损失 , 从而损害创新创业 。
平台间相互屏蔽的一个重要原因 , 是各大平台有相似的内部商业生态 , 对于很多初创企业而言 , 在其创业之初 , 就需要进入到某个平台所打造的生态之中 , 如果该平台的生态不适合该初创企业 , 则很难从一个平台生态转移到另一个平台的生态中 。 另一方面 , 在生态封闭的现状下 , 平台可以依靠流量、通道、数据等资源很容易地获得高额利润 , 并依托其数据、流量等方面的优势将其垄断地位扩张到其他领域 , 并利用生态的封闭性搭建护城河 。 因此 , 平台创新的激励不足 。
在平台互联互通的背景下 , 中小初创企业能够在不同的平台之中获得相应的资源 , 能够提升创新创业者经营便利性 , 降低了跨平台推广的成本 , 使其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用户服务等方面下更多的功夫 , 而不是依靠选边站队来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源 , 使其创新实现快速商业化 , 有利于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 而平台企业在持续的竞争压力下 , 也会加大创新投入 , 提升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 从而引领数字经济的创新 , 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
从全球对平台监管来看 , 推动平台之间互联互通 , 实现互操作性、用户数据可携带性等也正在成为各国对平台监管的重点 。
2021年1月 , 德国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GWB)第十修正案 , 明确禁止“对跨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的平台企业 , 通过使用在主导市场上收集的数据 , 设置进入壁垒或限制产品、服务或数据的互操作性 。
2021年3月 ,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成立了一个对数字平台进行监管的部门:数字市场部门(DMU) , 该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实施支持互操作性的措施 。
2021年6月 , 美国国会议员Pramila Jayapal 提出的《终止平台垄断法》(Ending Platform Monopolies Act) , 要求平台不得使其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优于使用该平台的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 或排除竞争业务或对覆盖平台运营的产品、服务或业务线构成新生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 或使竞争对手的业务处于不利地位 。 国会议员Mary Gay Scanlon提出的ACCESS法案(Augmenting Compatibility and Competition by Enabling Service Switching(ACCESS)Act) , 要求平台允许第三方将数据传输给他们的用户 , 或者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传输给竞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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