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对手|这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迎来强监管

买“好评”刷“销量” , 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诋毁竞争对手 , 用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 , 利用算法等技术手段进行大数据“杀熟”……这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迎来强监管 , 有望得到整治 。
今天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 。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 新规旨在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向虚构好评、成交量、观看量等说“不”
今年7月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 对一些商家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以及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等刷单炒信问题进行了曝光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刷单团伙操纵下 , “粉丝”可以有 , “互动”可以买 , “好评度”能够提升 , “播放量”可以增长 。
此次《意见稿》明确 ,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 , 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 包括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 , 隐匿差评 , 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 , 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
明确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几种情形
近年来 , 企业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并不鲜见 。 为打压竞争对手 , 一些企业便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 。
为此 , 《意见稿》指出 ,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包括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发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
《意见稿》还明确 ,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是指使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商业广告收益、融资能力等显著减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机会、可预期商业收益、议价能力、品牌价值等潜在竞争力受到损害 。
此外 ,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 , 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 。
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被禁止
浏览器主页明明设置的是一家自己常用的网站 , 但关闭浏览器重新打开后主页却被换成别的网站 。 这被称为“浏览器主页劫持” , 是流量劫持的一种 。
【竞争对手|这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迎来强监管】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 ,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很多 。 “浏览器主页劫持”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 , 实际是对用户的误导 , 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意见稿》明确 ,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 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 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 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 , 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 , 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
大数据“杀熟”认定有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 , 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 在网约车、在线旅游 , 在线票务、网络购物外卖等多个领域 , 都曾被网友爆出存在大数据“杀熟”问题 。 但无一例外 , 涉事企业都予以否认 , 最后结果也都不了了之 ,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数据“杀熟”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采访人员表示 , 关于大数据“杀熟” , 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 , 因此导致相关企业与消费者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
《意见稿》明确 ,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 , 通过收集、分析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 ,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向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 , 侵害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 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 采访人员 杨召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