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 8月27日上午 , 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角度厘清了多项责任和义务 。
对算法推荐问题进行规制 , 表面上看是解决技术缺陷 , 实际上化解的是社会问题 。 技术的逻辑改变的从来不只是行业生态 , 更会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改变社会 。 算法便利了使用者 , 但却在不同的人身上形成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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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用户足迹生成一系列用户画像 , 信息推送更个性、页面排序更精准、检索过滤更高效 , 技术让生意更容易 , 也让其驾驭算法更有动力 。 不过 , 用户看似是被服务的一方 , 但却在长久地被服务过程中陷入算法里——内容浏览很私人 , 此后却很难容下不同意见;消费软件很懂你 , 时间一长却发现老用户比新用户花的钱更多;社交平台很有趣 , 但总有一些热搜火得莫名其妙 , 一些社会议题冷得彻彻底底……
对于“享受”算法的群体 , 算法推荐早已超越了技术 , 作用于社会 , 导致了信息茧房、个人偏见、大数据杀熟、热搜霸权等一系列问题 。 在网民规模已突破10亿的当下 , 规制算法 , 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立下规矩 , 越来越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背景下 , 算法问题理应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 。 换言之 , 个保法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拟定了基本原则 , 管理规定对算法问题进行了细化补充 , 倘若管理规定通过 , 服务提供者届时需要受到个保法和管理规定的双重约束 。 综合两者的相关条文 , 可以归纳出本次规制算法推荐的重点:服务有边界、算法要透明、个人有选择 。
何为边界?管理规定第四条提出 , 提供算法推荐服务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 , 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边界看起来不言自明 , 但在个保法“新鲜”通过的情形下 , 遵守法律法规有着具体指向 。 个保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 , 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 收集个人信息 , 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这表明 , 算法推荐要遵从最少收集原则 , 不能为了使算法推荐更精准 , 随意扩大收集用户信息的范围 。
由此 , 在向用户提供算法服务之前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或许需要说明其收集信息的范围、信息如何被处理 , 以及被用于何种目的 。
算法要透明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 “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控制热搜” , “不得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等 。
破解算法黑箱必须将算法置于阳光下 , 公众要清楚知悉处在何种平台规则内 , 明确了解身处的平台环境是被制造的 , 而非现实世界的投射 , 避免因为信息不透明使算法推荐影响公众对现实环境的认知 , 破坏消费环境的公平性 。
个人有选择则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 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 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 这意味着 , 在个性化与一般化之间 , 个人有选择的权利 , 算法推荐不是霸王条款 , 不是所有人的必选项 , 服务提供者也不能因为用户关闭算法推荐拒绝提供服务 。
同时 , 管理规定还给予了用户“被遗忘权” , “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 这也说明 , 个人信息的提供不是一锤子交易 , 个人有权回收自己的信息 。
【规定|规制算法推荐,用户权益当受到重视】管理规定在条文上力求从多方面改变个人和服务提供者的不平等地位 , 也只有这样 , 才能使所有算法推荐的使用者都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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