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长短视频版权应合作共赢

【版权|长短视频版权应合作共赢】近年来 , 互联网视频行业快速发展 。 其中 , 短视频以其方便快捷、喜闻乐见等特点迅速催生并占据了市场 , 成为互联网流量经济中的新兴力量 。 与之相伴 , 有关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等方面的问题不时发生 , 尤其是影视剧等长视频与短视频之间的版权纠葛 , 引起各方关注 。
短视频作品的产生 , 大致有这样几类:一是原创的短视频 , 二是演绎已有作品形成的短视频 , 三是切条、搬运、剪辑已有影视剧或网游作品等长视频作品形成的短视频 。 新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上述三大类短视频作品已经给出了调整规则 。 原创的短视频 , 一般情况下版权归创制者所有 , 如有合同约定则从约定;演绎已有作品 , 经原作品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 , 就演绎后的短视频作品享有版权;切条、搬运、剪辑已有影视剧或网游作品 , 只有在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 , 短视频作品才能当然取得合法身份 , 否则 , 该切条、搬运、剪辑行为是性质较为严重的版权侵权行为 。 视频行业内的长短视频版权之争最主要的表现即为此种未经许可的切条、搬运、剪辑行为 。
从某种程度上说 , 长短视频版权之争的实质是利益之争 。 作为新兴视频行业的短视频 , 与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的利益博弈 , 应将其引导为共赢的良性竞争 , 而不应该成为相互内卷的零和博弈 。 短视频兴盛于传播方式和大众趣味的更迭 , 但绝不能让其成为消亡传统产业的杀手 。 互联网内容产业中的短视频行业 , 为了提高供给效率和变现能力 , 光靠原创短视频难以满足受众的要求 , 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电影、电视剧、网游作品等长视频的内容 。 任何行业都有其运行规则和法律法规要求 。 短视频使用长视频作品 , 不能是简单化的“拿来主义” , 应遵守应有的行业规则和既定的法律规则 , 该授权的授权 , 该付费的付费 。 为了真正提高产业效能 , 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的资源集合优势 , 考虑以平台间合作的方式从根本上打通平台间的作品版权授权利用机制 。
在当前长短视频版权合作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 , 短视频平台应从版权法的既定规则出发 , 履行视频版权保护义务 。 短视频平台是视频内容上传和传播的集散地 , 扮演着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 其版权注意义务相对较高 。 在短视频平台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他人视频作品的情况下 , 如果构成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非法传播 , 平台要承担直接侵权的不利后果 。 在短视频平台为用户上传并传播他人视频作品提供便利或辅助的情况下 , 平台也可能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 当前 , 短视频平台方尚没有完全建立起合乎版权法要求的商业模式和作品传播规则 , 甚至有的平台试图以灰色地带或转嫁责任等方式来逃避应尽的版权保护义务 , 这是不可取的 。 实际上 , 在互联网早期出现时所给予网络服务商的所谓“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免责规定 , 是指向纯粹以技术服务(而不对内容进行任何干预)为特点的自动接入、自动存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这几种特定的网络服务商 , 其他网络服务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获得版权义务的豁免 。 作为内容提供平台的短视频平台 , 并没有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规则”的法律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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