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七 )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尽附带审查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的

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 , 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 , 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 , 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 ”这是我国《票据法》对付款人审查义务的一项规定 。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两项 , 即背书连续的审查和提示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合法身份或有效证件的审查 。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

出具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法定义务 , 即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 ,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 而且 , 由于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是票据法规定的证明方法 , 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备形式要件 , 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出具 , 就会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受阻或迟滞 , 从而扩大持票人的损失(如利息) ,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 我国《票据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 ,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 , 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 ”此外 , 《支付结算办法》第217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 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 , 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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