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六 )

变造票据而造成他人损失的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 , 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 票据的变造往往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 , 从而加重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 。 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 , 在票据变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 他只是对原记载事项(即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 , 比如 , 甲出票给乙 , 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又将该记载金额为10万元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丙将该票据上的记载金额变更为20万元以后再将票据转让给丁 。 在这里 , 甲和乙只能对票据上记载的10万元承担付款义务 。 因为如此 , 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持票人就可能因为不能获得相当对价的付款而受到损失 。 比如在上例中 , 丁因支付了20万元的对价而从丙处取得了经变造后记载金额为20万元的票据 , 但在其向甲请求付款时 , 却只能得到甲10万元的付款 。 在这种情况下 , 因为变造者的变造行为是一种以行使变造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的不法行为 , 他理应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 所以 ,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 不得变造 , 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这里所谓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也包括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