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 三 )

国际法治意味着在国际关系中以法律作为基准配置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构建一套可预期的社会秩序、形成一套社会价值体系。目前,“以联合国为主要国际体制平台的当代国际法已将国家主权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并重,并将服务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目标渗透到动态发展的国际法治中”。因此,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正确义利观”等理念为指导的中国反恐国际合作,将国家利益和区域利益乃至全人类利益相统一,使得国际法成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的最佳战略选择。

首先,国际法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反恐国际合作提供国际法依据。虽然从整体上来看,目前的国际反恐法律体系存在着种种问题和缺陷,但以全球性反恐国际条约、区域性反恐国际条约以及反恐双边条约、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为主的一系列国际法律制度为中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反恐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或批准国,不仅承担了国际反恐的义务,也享有广泛的权利。中国在可预见的国际法律秩序中开展反恐国际合作,在国际法允许的范畴内实现利益诉求并解决相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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