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 四 )

其次,国际法为中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制度保障。恐怖主义的持续蔓延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也在恐怖主义全球化的过程中催生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恐怖主义的普遍性和全球性反映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存在,国际社会需要“克服民族国家利益的限制,以全球的视野来认识和考察国际社会所存在的、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国际反恐无疑是这种国际共同利益关切的典型代表。国际法“并非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而是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多次提及“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2017年2月11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首次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联合国正式决议之中,成为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众多国家积极响应的共识。因此,从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角度来看,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反恐国际合作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契合了国际法的目标,反过来,国际法也为我国反恐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的制度保障。

再次,国际法能够促进中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正确义利观”的实践。中国作为正确义利观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更要坚持国际正义,讲求友好情义,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前提下更多地惠及世界、承担义务,在国际社会充分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是在遵循“义利并举、以义为先”的正确义利观指引下进行的,这样的反恐国际合作必然与美国为首所主导的西方式反恐不同,它将摒弃国际反恐中的双重标准,在充分尊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开展反恐国际合作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利益。正确义利观“反对霸权主义、民族利己主义和罔顾国家核心利益的世界主义,要求将国际道义和国家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对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的阐发”。作为“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的国际法,其“基本价值就是:正义、公平、平等、善意与和谐。”因此,国际法的适用可以切实保证中国在尊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前提下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确保“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国际法的权利义务内容可将中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的“义利观念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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