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索赔5000万元,缘何获赔额HTC专利不及的小米商标七分之一?( 七 )

根据前述计算方式 , 销售额为61158213.3元 , 以33.35%的利润率计算 , 侵权获利额为20396264.1元 , 按照3倍计算为61188792.4元 。 因此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而在HTC诉魅族、金立专利侵权案件中 , HTC主张的具体计算方法为:魅族或金立4G手机总销量× 涉案产品销量占比×涉案产品平均售价×利润率×专利贡献度 。

但一审法院认为 , HTC提供的部分数据系推算 , 利润率和专利贡献度也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 , 未予采纳HTC主张的侵权所得计算方式 , 退而求次参考法定赔偿上限裁量性确定了赔偿额度 。

简单说 , 同样是侵权诉讼 , 同等量级的索赔请求 , 同样获得法院支持 , 一个是商标侵权 , 一个是专利侵权 , 但两者的判赔金额差距悬殊 。

而造成这种尴尬现状的原因 , 除去专利稳定性不足以及专利在产品或商品价值中的占比不好确认等之外 , 究其根源还在于 , 目前专利侵权赔偿额确定方面还存在的一些制度缺失 , 束缚了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判赔的幅度和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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