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套路贷”二审14人获刑( 四 )

偿还虚高债务

3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二审宣判。据悉,该案是山东省侦破的首例“套路贷”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合伙在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由被告人于恩齐、齐腾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业务员的提成比例及决定是否上门催债等事项,各自带领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

在放贷过程中,于恩齐、齐腾等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通过言语威胁、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

长清法院对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均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曹明昊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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