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法“依赖”滴滴( 九 )

首先,要承认,乘客端滴滴无法分辨和阻止“有问题”的乘客注册并使用软件。而且除了一些惯犯,很多案件的发生也具备一定的偶发性。据3月24日杀害滴滴司机陈某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淇供述,其因悲观厌世早有轻生念头,当晚因精神崩溃无故将司机陈某杀害。在过往的社会新闻中,因为得绝症、因为破产、因为精神问题等等原因,引发的命案比比皆是,无论滴滴的安全大网编织的多么安全,无论司机还是乘客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当犯罪分子无视任何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任何预防、警示、事后追查等科技手段都难以阻止“恶人”的行凶,这是社会问题。

其次,在滴滴繁杂的司机筛选与预防中,司机群体真的就能够得到彻底“净化”吗?答案显然存疑。5·6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中的凶手传闻有犯罪前科,20岁温州乐清女子乘滴滴顺风车被奸杀案中,据知情人透露,犯罪嫌疑人钟某没有前科。而且,临时起意和情绪失控都可能引发某些平常看似正常的人的暴力倾向,滴滴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机素质水平,但要做到0安全事件,依旧很难。

安全这件大事,超出了滴滴平台的能力和负荷,从乘客到司机,安全都不能“依赖”滴滴。就像滴滴在滴滴司机遇害后强调破案率为100%,这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在遭遇不测后,给予其应有公正的有力保障。但对于每一个正在乘用或即将乘用滴滴甚至所有网约车、出租车的朋友们而言,对于每一个以拉载乘客为生机的司机们而言,“事后追责”的意义更多地是对于家人和社会而言,人死不能复生,想要获得安全还是要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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