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族买产 保住家族产业不流失( 五 )

光绪8年(1882年)四月初四日,辅国寺僧道德在契约中写道:

“情因累债无处设办,特请寺邻商议,请示遵批,将水田出售。自行请中觅寻买主说合,其田大小十四块,系螃蟹堰起水,幺堰子灌溉,基地一段,房屋一院二向,门扇窗格俱全,周围篱寨竹树俱全;粪池一口,河边大小杂树,一并在内……杜卖与养济院名下承买耕输管业。”

这些水田的总面积为15亩,总价为九九色纹银710两。

光绪11年(1885年)一月二十日,杨志清在契约中说:

“情因需银使用,愿将先祖分授己名下水田一块,官弓约计五分零,载粮二分……基地七分零,砖草房四间,门扇窗格俱全……房屋、基地、大小竹树、芦茅茨草、浮沉砖石,一并在内出售……甘愿一并捆卖与养济院首事庄肇元、魏鸿楷、杨士昌名下出银承买为业。”

这份有水田和房屋在内的产业,最后卖的总价为九九色纹银65.28两。

光绪12年(1886年)四月初八日,李魏氏与儿子李思纯在契约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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