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专家热议数据垄断
互联网展开进入成熟期,网民对移动互联网的依赖水平进一步进步,具备海量用户的超级网络平台在提供基础信息效劳的同时,该承担怎样的义务与义务?用户数据与平台数据之间的权益如何界定?基于此,3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讨中心分离学界与业界多位专家,以“超级网络平台的公正竞争义务与平台义务”为主题展开对话。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讨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盘绕“开放的互联网需求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展开发言,她以为网络平台作为特殊的主体,具有飞速的扩张效应,工业、农业社会传统的反垄断法剖析框架难以顺应。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在界定市场支配位置时,除了思索市场份额以外,用户和其他运营者的依赖水平、不同市场之间的传导效应都应该是垄断的权衡指标,除了从传统剖析框架动身,更应该思索保证互联网继续坚持开放特征这一价值判别要素。
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研讨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吉富星以为,我们需求用动态的、行为主义视角去看垄断与效率,假如平台行为最终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及其他权益,障碍了产业竞争及技术进步,那么平台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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