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专家热议数据垄断( 六 )

图为工信部工业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讨员丁道勤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蔚以为,在社会结构和经济组织方式剧变的当下,互联网数据管理其实是整个社会管理和人类社会组织方式的问题,而不只仅是互联网自身的问题,铁路法院改成了互联网法院便是经济组织方式变化的明证。

对互联网平台来说,新的技术和新的商业方式培育的新运营者也只是希望经过发明和满足新的用户需求,在划分更多更细的范畴后成为该范畴的巨头,而不会去推翻原有的巨头,而在这个期间产生的竞争和争议,不过是巨头之间(包括新晋巨头与老巨头之间)划分各自市场边境和权力范围的过程,这也是互联网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展开和竞争趋向,而且不限于中国,美国亦如此,唯有欧洲的监管层在做一些努力的尝试,但上述演进是人类社会展开必然趋向。

基于上述,新浪脉脉案中确立的三重受权准绳只是个案的处置计划,对其他方式之间的竞争或者其他数据管理的问题并不有普适性,细致到触及平台数据迁移和个人数据归属的问题,事实上康德在18世纪就提出的“人应当被当做目的,而不是伎俩来看待”的主张关于互联网和大数据世界的当下有愈加重要的意义,即对人们的数据应用是为了更好地为人类效劳的目的,而不是把人们的数据当做巨头们竞争的伎俩和它们高估值的依据,所以理应以坚持以用户利益优先和用户受权准绳为最大,民法总则111条虽有规则,但如何落地,如何变得有牙齿,是法律人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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