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专家热议数据垄断( 二 )

我们需求分离平台商业方式、市场竞争壁垒、社会福利等动态化研判,用容纳、灵活、创新、审慎地的态度来看待互联网战争台经济。

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吉富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讨中心执行主任张江莉以谷歌搜索引擎案为主线,就“搜索中立引擎平台与反垄断剖析”发表了自己的观念。

她以为,有学者以为互联网应用层的大型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应当对其有中立的请求,例如透明度请求和非歧视请求。

以搜索引擎平台为例,搜索中立问题就曾经惹起过猛烈的争议,但这些理论上的讨论最终未能构成独立的管制请求,依然应当放在反垄断法第17条下中止了解。

她以为,各大平台应对平台接入准绳应当具有透明明晰的解释,满足非歧视和透明度的请求。

搜索引擎平台的排序算法决议了其效劳必然存在一定的“偏好”,判别平台能否违犯垄断法,要树立在平台取得了市场支配位置的基础上,假如平台具有垄断位置并且不合理地对搜索排序结果中止了差别看待,就是违背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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