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专家热议数据垄断( 三 )
图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讨中心执行主任张江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以为,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控制权应相似于民法中占有的权益,即平台对用户数据仅仅在触及第三方采取非法措施窃取、强力侵入时,平台基于自我维护才对用户数据有一定的控制权。
实质上平台对用户数据只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范围很小的权益,其权益或权益的大小应远远小于用户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
因而,除非法律规则、或为了维护这种因非法侵入而维护自身数据安全利益的状况下,平台关于用户数据的流转、特别是关于曾经经过用户受权合法流通、公开的数据并没有其他的任何权益,这种数据也不应属于任何一个平台。
由于数据自身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数据分享本应是数字经济时期的主旋律。
平台先接触了用户的个人数据,并不能运用户个人数据具有成为平台的财富属性。
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讨中心主任汪庆华表示,个人信息权是用户的基本权益曾经成为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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